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上海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聘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原则。高级岗位设置向教师系列倾斜;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控制设置正高级岗位,合理设置副高级岗位,规范设置中级及以下岗位。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满足条件的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申报本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三条 岗位设置
一、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等需要,设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
二、本办法中的教师职务是指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岗位。
第四条 教师职务申报条件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德才兼备。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历年考核要求
申报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历年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合格。
三、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
四、实践经历要求
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有累计1年及以上的践习时间,且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工程类教师一般须有1年及以上的企业实践经历。
五、教育教学要求
(一)教学任务要求
教师每年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基准教学工作量。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原则上还应每3年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毕业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
(二)教学水平要求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符合其相应岗位的教学水平要求。
六、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二)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三)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助教: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
(五)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聘任依据。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排名前3),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本学科知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具体条件可参见《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号)。
(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以考代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还需根据学校设置相应岗位的前提下,并参照教师系列要求的任职年限,才能予以聘任。
七、学术、技术能力要求
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
(一)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 原则上还应当完全符合第(2)-(8)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3项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种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7)教学能力:获得国家和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8)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
(二)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原则上还应当完全符合第(2)-(7)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2)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6)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及以上。
(7)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
(三)应聘讲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符合第(2)—(7)款中的一款。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教材1本。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市级科研项目1项。
(4)作为指导教师辅导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并取得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5)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学校及以上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学校教改项目1项及以上。
(6)获得校级教学评比等级奖励1次及以上。
(7)参与实训室的筹备和建设工作。
(四)其他系列的学术、技术成果要求,参照教师系列要求执行。
(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教授、副教授的学历、任职年限、学术技术能力的要求目前按照《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若有变化,将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是指:《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收录的学术刊物(不包括其增刊、专刊、专号和网络版等,或被SCI、EI、ISR、CPCI (ISTP)、SSCI、AHCI 摘录。学术水平与科研业绩被SCI、EI、ISR、ISTP、SSCI、AHCI摘录的,需提供加盖检索机构公章的检索证明。
第五条 聘任工作组织及相关要求
一、学校设学术和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的学术评议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为13人,校长、书记任主任,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人事处是校聘委会的秘书单位。聘委会下设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以及学术、技术评议组。
二级学院参照上述规定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小组,报人事处备案。二级学院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初审应聘人员材料,分别就应聘人的思想品德、教育教学情况提出考评意见。
二、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察。思想品德考察组由教师工作部牵头组建,人数为7人,教育教学考察组由教务处牵头组建,人数为13人。
三、应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学术技术评议结果累计达到三个“基本达到”以上,可认定其学术技术能力达到相应职务的任职要求。在本办法规定的学术技术能力要求不作调整的情况下,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1.中级职称由校学术、技术评议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1)评议组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上海高等学校高职专业目录的基本专业设置,也可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专业的评议组。
(2)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成员一般为5人,其中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3)中级职务学科评议组由本专业具有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4)评议组由校内外专家共同担任,其中校内外专家的比例由学校根据需要确定。
2.高级技术职务委托评估院评审3-5份/申报人,视学校专家情况校内评审0-2份/申报人。
(1)正高级职务学科评议组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副高级职务学科评议组由本专业具有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议组由所在学校设负责人1名。
(2)评议组应加强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面试答辩工作,对于破格(学历、资历)的申报人员,评议组必须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专业及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答辩,严格把好学术技术能力评议质量关。
3.评议组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议。
4.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以考代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还需根据学校设置相应岗位的前提下,并参照教师系列要求的任职年限,才能予以聘任。
四、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对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全体考察、评议组或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考察、评议组,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五、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坚持政治学术统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发挥好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的作用。
六、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七、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八、不属相应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第六条 评审聘任程序
一、学校根据定岗定编数和专业发展要求,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后,向市教委报备。
二、应聘人员依据任职条件向人事处领取相关申报表格,填写后交二级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议聘任工作小组。二级学院聘任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和《教师教育教学考核办法》进行初步考察和评议,并将评议通过的材料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对上报材料复核审查,应聘人员经学校思想品德考察小组考察通过方可进入后续评议程序。
中级职务应聘人员经学校教育教学考察小组考察,提出意见与考察结果,通过的应聘人员名单及材料在校园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中级职务应聘人员经公示无疑议后,学术技术评议由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议。
高级职务应聘人员经学校教育教学考察小组考察,提出意见与考察结果,通过的应聘人员名单及材料在校园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高级职务应聘人员经公示无疑议后,由学校委托教育评估院和校内外专家联合进行学术技术评议。
四、学校聘委会对通过校内评议或教育评估院评议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结果进行聘任讨论。按照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和任职条件进行综合评议复核,进行表决,做出聘任决定。通过校聘委会聘任讨论的人员名单及材料在校园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和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新聘人员从聘任之月的下月起兑现相应职务待遇。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辞聘、解聘后,其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自然取消。辞聘、解聘人员可以竞聘校内外其他岗位,受聘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如需兼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实验技术、图书资料、会计、统计、审计、出版、档案、卫生技术、高教研究、工程技术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和办法,评审聘任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诉
学校相关教职员工对评聘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间,采取实名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其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第九条 聘任工作纪律
一、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审组织成员为申报人或者其亲属为申报人的,在评议该申报人时必须回避。
二、二级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相关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准确核实申报人的相关材料。因审核把关不严,在复核和抽查程序中出现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参加评审的,追究相关二级单位责任。
三、各级评审组织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四、各级材料审核人员和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必须遵守评审标准、程序、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标准,不按规定程序评审,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校聘委会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其评审结果无效,取消相关评审成员的评审资格。
五、严肃责任追究。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责任。各级评审组织必须严格遵守规则和纪律,严格审核把关,逐级审核提交,确保材料真实可信。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一经查实,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六、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经校聘委会审定,一律予以撤销。
第十条 同级聘任
一、专业技术人员所聘职务系列应和从事的专业岗位性质相一致。如不一致,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须申请转聘。职务岗位调整后,两年之内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则不再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请转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所申聘系列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并在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有一年的工作经历,且经考核确认能履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科学研究系列职务(不含高等教育研究系列)人员满足相应条件,可跨系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能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先同级转聘,再按相应条件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聘任
一、对进入我校前已在原单位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校聘委会聘任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已在原单位受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进人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二级学院初聘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进入我校前未在原单位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及应届毕业新进我校的人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二级学院按照学历学位层次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聘:已获博士学历学位者直接受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已获硕士学历学位者受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于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取得重大教学成绩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校聘委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第十二条 附则
一、不接受申报的几种情形
(一)申报次年度6月30日以前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手续的教师。
(二)上一年度未通过第三方机构代表作评审并且没有补充新的学术、技术成果的人员;上一年度未通过评议组评议并且没有补充新的学术、技术成果的人员。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累计申报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次均未通过者,两年内不能申报该级或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人取得的各类业绩成果要求
(一)本办法对学术技术水平和教学科研项目的要求中,对于并列的可选项涉及到的2项、2篇等,可以交叉替换累加,但不得重复计算。
(二)本办法所指的期刊均为正刊,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专号、网络版和扩展版等。
(三)本办法所指的发表学术论文、咨询报告或内参等研究成果均指以独立作者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身份。
(四)本办法所规定的正在主持的科研项目,需要申报人提供相应立项通知书;本办法所规定的已经完成的各类项目,需要申报人提供相应的结项证明材料。
(五)申报人所提交的所有学术、技术成果及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的时间节点以当年启动此项工作的发文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实施与解释
一、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新的相关政策性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要求部分由教师工作部解释,教育教学要求部分由教务处解释,学术、技术能力要求部分由科研处、教务处解释,其余部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一览表
附件2:关于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附件3:教师教育教学考核办法
附件4:关于成立思想品德考察组的决定
附件5:关于成立教师教育教学考核小组的决定
附件6:关于二级学院职务聘任工作小组的建议名单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1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一览表 | ||||
专业技术职务 | 学历和任职年限 | 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条件 | 附加条件 | |
教授 | 1.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 2.硕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8年。 3.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9年。 4.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担任副教授职务11年。 | 详见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第6点 | 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 | |
研究员 | 1.博士学位,担任副研究员职务5年。 2.硕士学位:担任副研究员职务8年。 3.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担任副研究员职务9年。 4.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担任副研究员职务11年。 | 同上 | 同上 | |
副教授 | 1.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 2.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 3.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担任讲师职务7年。 4.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担任讲师职务8年。 | 详见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第6点 | 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 |
副研究员 | 1.博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 2.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 3.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7年。 4.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8年。 | 同上 | 同上 | |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一览表 | ||||
专业技术职务 | 学历和任职年限 | 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条件 | 附加条件 | |
讲师 | 1.博士学位 2.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担任助教职务2年。 3.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担任助教职务3年。 4.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担任助教职务5年。 | 详见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第6点 | 1.本科学历人员要有四门以上研究生课程进修成绩单(成绩需合格)。 2.需提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 |
助理 研究员 | 1.博士学位 2.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 3.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 4.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5年。 | 同上 | 本科学历人员要有四门以上研究生课程进修成绩单(成绩需合格)。
| |
助教 | 1.硕士学位 2.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 |
|
| |
研究 实习员 | 同上 |
|
| |
附件2
关于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正确引导和严格规范学校师德建设,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建立健全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包含在校工作或以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署名发表作品的兼职教师等。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规范的进行师德考核;坚持师德考核与业绩考核并重,以考核教师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业绩为主。
二、考核内容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
3.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治学严谨,锐意进取,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教书育人,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年终考核合格以上。
4.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品行,积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人生观和价值观,塑造健全人格。
5.自觉提高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6.我校积极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技能型人才,要求教师教学质量及效果优良。对任现职内受过行政处分的教师,延期1年或处分撤销后1年评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7.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是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首要标准,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再聘任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8.加强新入职教师的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的综合考察,严把入口关。将师德考核与人才引进、岗位聘任等工作挂钩,对于考核未通过者,一律不予聘用。
附件3
教师教育教学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贯彻党中央关于高校要立德树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精神,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考核,以引导教师努力规范教育教学、不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能力。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包含在校短期工作或以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署名发表作品的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多维度地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核目的
学校是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培育重地,教师的师德及教育教学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加强和规范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考核,有利于促进教师不断学习、刻苦工作,以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为途径,实现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目标。
三、考核内容
(一)课堂教学
总的要求是遵守师德规范,认真备好、上好每一堂课。具体表现为:
1.重视教书育人。结合课程内容,渗透思想教育,既教书又育人。教师对学生既要关心热爱,又要严格要求,对学生有高度责任感,关心学生成长,鼓励学生进步,主动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2.严格依据课程标准,贯彻理实一体的原则,贯彻“课、证、赛融合教学”要求。问题导向、项目引领,启发学生主动思维,既注重基本知识的传授,又重视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智力的开发。
3.做到概念清楚、条理分明、对课程内容娴熟,运用自如,语言精练、生动、准确,切忌平铺直叙,枯燥乏味。重点难点能有效解决。
4.善于运用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发挥多媒体等现代信息化技术的作用。加强直观教学和形象化教学,以增强学生感性知识,易于理解讲授内容。板书简洁、清晰、规范。
5.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因故必需调课、停课或代课者,须提前三天到教务科填写申请单,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教师无故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作为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师德考核一票否决。
(二)课堂外教学工作
1.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参加教研、备课活动。教研活动、集体备课都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很好途径,教师必须参加,认真准备、积极投入。
2.任课教师有义务承担竞赛指导。技能竞赛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安排教师担任赛项学生的技能指导,教师不得无故推辞。
3.任课教师有义务承担监考任务。监考是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学院安排教师监考,不得无故推辞,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4.任课教师有义务课后答疑。学院安排教师课后答疑,教师必须服从,按时到岗、认真答疑,不得无故缺席。
5.专业教师必须积极参加专业建设。在教学竞赛、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和创新教学团队等建设中积极投入;踊跃参加立德树人、课程思政活动。
6.积极协助辅导员,对学生管教管导。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外要关心学生的学业,贯彻因材施教。尤其是对于学习有困难学生要给予帮助指导,促成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学校成立教师教育教学考核小组,在学年末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考核结果为差的教师,停止课堂教学一个学期,以观后效;犯了错误,屡教不改者,予以解聘。
附件4
关于成立思想品德考察组的决定
根据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下放的需要,为认真做好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学校思想品德考察组,考察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教师工作部部长
组员:党政办主任、各党总支书记、组织科科长
考察组主要负责对拟聘对象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察审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附件5
关于成立教师教育教学考核小组的决定
为适应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下放的需要,为认真做好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教师教育教学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校长
副组长:教学校长
组 员:各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长、教学督导室主任
考核小组主要负责对拟评审聘任对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审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关于二级学院职务聘任工作小组的建议名单
根据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认真做好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二级学院职称评聘工作小组,建议工作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
组员:各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支部委员、院长助理
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拟聘对象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考察和评议,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同时受理教师申诉,及时处理教师反映的有关问题,畅通意见反映渠道,自觉接受监督。